花蓮26歲賴姓職業軍人為了幫女友還清債務,2年前向地下錢莊借10萬元,沒想到陸續還錢已超過46萬元,還是不能還完,他每月軍餉扣掉欠債,最後只剩8000元生活,還一度被討債集團關狗籠威脅殺死,只好答應會再借錢還債,才獲釋。痛苦的他實在走投無路,今年4月向報警求助。花蓮縣警局刑大偵二隊經5個月追查,將涉嫌用吸血重利的林嫌,依恐嚇取財、妨害自由及重利罪嫌,移送偵辦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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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涉入黃春樹命案,而多次遭到死刑定讞的徐自強,在2016年10月13日成功翻案,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上訴,判處徐自強無罪定讞,在今(2017)年向高院聲請補償2814萬元,今(9)日高院認為,警方取供確有疏失,應賠償2812萬元,創下司法史上刑事補償金額最高紀錄。被告仍可以提出抗告。

徐自強在1996年由律師陪同下投案,堅持不在場證明卻仍被收押,總共9度被判處死刑、2次改判無期徒刑,在2000年4月最高法院維持更5審死刑定讞,到2012年更8審再度改判無期徒刑,最後再2015年9月1日,案發滿20年當天更9審改判無罪,之後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,徐自強終於恢復自由之身。

徐自強向法院聲請,自己雖然無辜,但是卻坐了5628天的冤獄,希望以最高每日5000元作計算,求償2814萬元,今(9)日高院開庭調查,徐表示處在隨時可能被槍決的恐懼中「那種苦,沒有經歷過,無法感受」,徐說,「國家用最高死刑判我,我就應該要用最高金額求償,否則就是不公不義。」

每日賠償5000元 法院判賠2808萬創刑事賠償金紀錄

法院認為,羈押是將人與社會、家庭和職業隔離,對名譽、自由等人格權都有巨大的影響,是對人身自由干預最大的處分,另外考量到徐自強被羈押前月入10幾萬元,有存款可以借給黃銘泉、陳義隆,經營檳榔攤也有5、6萬元利潤,經濟狀況穩定,且當年聲請人年僅26歲,家有妻小,兒子還在念小學,獲釋時已經43歲,其羈押期間所受財產上之損害、精神上之痛苦、名譽之減損、自由之受拘束,認以每日補償5,000元為適當。

徐自強自1996年6月24日起到2012年5月18日止,羈押日數為5808日,其中因賭博案件執行應扣除,因本預借現金案受羈押日數實為5624日,准予補償請求人2818萬元,全案仍可提出抗告。

黃春樹命案發生於1995年9月1日,當時徐自強被指控與表哥黃銘泉、表弟黃春棋及朋友陳憶隆共謀,先以假車禍擄走死者,將其殺害後再向家屬要求70房屋抵押貸款00萬元贖金,結果黃春棋與陳憶隆取贖失敗被捕,供出黃銘泉與徐自強是共犯,黃銘泉則是在潛逃到泰國後遭仇家殺害,徐自強則始終堅持不在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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